于网络时代情形之下,一个经捏造而成之故事,有可能在短短几小时之内,便扩散至全国范围,还给当事人带去难以挽回之损害。司法上关于罪与 innocence 的判定,以及一些辅助行为何时会被牵涉到的相关规定,虽有明确划分,然而很多人对此并不明晰。
网络诽谤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诽谤罪的关键要点在于“明知”以及“散布”,行为人必定要确切知晓自己所传播的信息乃是他人编造的、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虚假事实,比如说,有人于微信群里见到一则有关某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未经证实的消息,在没有进行核实的状况下就转发至多个大型社交平台,如此便有可能涉嫌“散布”。
假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个体准确来说确实并不知晓相关信息呈现为虚假状态,哪怕在将其进行转发之后进而导致了不良方面的影响产生,依据刑法之中主客观保持一致的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认定构成诽谤罪的。举例而言,有一位用户对一篇看上去好像是由权威媒体所发布的报道进行了转载,随后此报道被证实是伪造的,然而转载者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当时没有办法辨别其真假,那么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是比较轻的。这一点着重突出了对于信息源头进行核实的重要意义。
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法律针对网络诽谤之中的“情节严重”给出了明晰的数字标准,同一诽谤信息被实际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五千次往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五百次往上,便形成了入罪的门槛,此标准为司法实践供给了客观依据,规避了主观随意性。
于实践里,点击以及转发次数的统计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借助技术手段来开展取证工作的。比如说,在2021年的时候,某地法院所审理的一起案子当中,被告人发布的诽谤帖文在三天时间内转发数量超过八百次,达成了“情节严重”这样的标准,最终遭受到了定罪。这些数据属于定罪的关键证据。
诽谤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所要明确的是,达成上述点击或者转发标准的单个个人行为,构成的乃是普通的诽谤罪,并非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分工协作。普通诽谤罪追究的是信息发布者或者主要散布者的个人责任。
比如,甲编造了一条针对乙的诽谤谣言并发布到网络上,此信息被大面积转发。甲的这般行为独自构成了诽谤罪。而丙、丁等人仅仅是以普通网友的身份进行了转发,并未与甲事先谋划,那么丙、丁的行为一般不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然而要是其转发行为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样有可能独自构成诽谤罪。
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
针对网络诽谤等犯罪的情形予以专门规定的是司法解释,要是明明知道他人正依靠信息网络去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但是仍旧为其给予资金、场所、技术支撑这类帮助的,就得按照共同犯罪来进行论处了,这从而扩大了针对犯罪链条的打击范围。
“明知”乃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关键前提条件,举例来说,某网络水军团伙存在一个头目,这个头目明确知道手下成员正在接受客户委托,并且手下成员有组织地去进行编造以及散布诽谤特定企业的文章的行为,然而该头目依旧为手下成员提供统一的发帖软件以及办理资金结算事宜,如此一来,这个头目就构成了诽谤罪的共犯,而且帮助行为与主要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机整体。
提供技术支撑的认定
成为那因网络罪行而给予技术方面支持的行径,这可是一种极具代表性的协助举动,这辅助牵涉开制可以进行大量发布帖子、刷取点击数量的软件,供给那些放置着诽谤网站空间的服务器托管服务,又或者是给出专门设定的账号以及网络代理服务,以此来隐匿实际身份等等情况,这些凭借技术所给予的帮助致使诽谤举动产生的影响范围更为广泛、造成的危害更为巨大。
要是技术支撑者并不明晰他人购买服务的明确具体用处,或者不存在证据能够证明其“全然明了”他人将服务用于犯罪行为,那么就不容易认定其为共犯。比方说,有一家正常规范的云服务器租赁公司,其客户利用该服务器开展了诽谤的一系列活动,然而这家公司没有具备审查的能力并且对此并不知情,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充分体现了罪责自负的原则。
避免成为共犯的要点
对于网络服务者,或广告商,又或是任何有可能提供辅助服务的个人以及机构来讲,避免卷入共同犯罪的风险是极其重要的。首先,要构建起基本的审核机制,对于明显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合作或者交易,要保持警惕,比如说,对方要求隐匿身份去开展大规模负面信息传播的情况。
要是察觉到现有的客户或者合作伙伴有借着其服务开展诽谤之类犯罪活动的嫌疑,那就得马上停止服务,并且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不但属于履行法律义务,而且还是有效的免责抗辩理由。在平常的网络活动当中,普通用户也得对来源可疑、情绪煽动性强的信息秉持谨慎态度,不轻易去提供转发、点赞等扩散帮助。
破坏力极大的网络谣言,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秩序而言具有极大影响,而法律当下正在编织细密的惩处法网。于您看来的话,除开依靠法律制裁之外 ,普通网民在抑制网络谣言传播方面能够最为有效地做到的某一点是什么呢?欢迎您分享自身看法,要是觉得本文存在帮助作用,请给予点赞予以支持。


